劳务双方对拖欠劳务费及数额无异议!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1391民初2**7号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有协议书及双方庭审陈述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8700元及利息,予以支持。逾期支付利息以287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民初2**7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59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新某洁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淡澳公路。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惠州新某洁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87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起,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工作职务为烫工,自2017年12月起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018年2月3日,经大亚湾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被告委托王某娥与原告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1000元,该份协议书约定年前计划发3300元,4月份付2700元,5月份付5000元,6月付5000元,7月付5000元。投诉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18年6月24日。被告于2018年1月14日,被告以现金形式支付原告3300元,此后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资。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24日的工资11000元。因此,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28700元。

被告新某洁公司辩称,我什么都不知道,我花50万元从王某林、王某娥手上买过法人来做,其他都没有经手,王某林拿着他哥王春杨的身份证跟我签买卖合同,我被他欺骗了,欠工人工资也是王某林跟王某娥经手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24日,原告陈某某在被告新某洁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烫工。2018年2月3日,双方对工资数额及支付时间进行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1000元,年前付3300元,4月份付2700元,5月付5000元,6月付5000元,7月付5000元。嗣后,被告支付了工资3300元,但仍有17700元未付。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又拖欠原告工资11000元,共计拖欠287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有协议书及双方庭审陈述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8700元及利息,予以支持。逾期支付利息以287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新某洁洗涤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工资28700及利息(利息以28700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元,由被告惠州新某洁洗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银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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