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cc、陈xx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1391民初4009号
原告:任cc,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陈xx,男,汉族,出生,住广西横县。
原告任cc与被告陈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c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cc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钱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初到2020年初期间,被告聘请原告在大亚湾区太东时尚岛14栋1.2103、2503房以及20栋510房做打墙工作,现工程已经完工。经计价,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钱后,仍有剩余工钱1000元未支付。2020年1月16日,被告给了原告一张欠条,上面载明被告尚欠原告打墙工资1000元。然而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支付拖欠的1000元工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请求,恳请贵院予以支持。
原告对其诉称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2.欠条。
被告陈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6日,被告签名捺印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执存,该《欠条》载明:“现欠任cc2019年2月打墙工资壹仟圆整欠款人:陈xx身份证号:452122198310××××2020.1.16”。对上述欠款,经催讨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为放弃诉讼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对被告欠原告打墙工资共计1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所欠的打墙工资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cc偿还打墙工资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陈xx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科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瑜佩
书记员黄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