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拖欠工资期间的利息

李xx、刘xx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1391民初80号

原告:李xx,男,汉族,出生,住址:河南省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宏伟,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刘xx,男,汉族,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至12月费用24143元和2019年1月至8月份费用88931元,合计113074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13074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5579元,以后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118653元。事实和理由: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越公司)长期和被告合作,使用被告的几辆货车跑运输。原告以前也在吴越公司上班,被告和原告关系较好,于是被告聘请原告作为自己货车(鲁H×××××)的司机并约定每月工资12000元。经结算,原告2018年8月份工资12000元及报销费用797元,2018年9月份工资12000元及报销费用962元,2018年10月份工资12000元及报销费用1621元,2018年11月份工资12000元及报销费用737元,2018年12月份工资12000元及报销费用940元,原告2018年8月至12月工资及报销费用共计65240元,被告后来支付41097元,尚欠原告24143元。经结算,原告2019年1月份工资10400元及报销费用363元,2019年2月份工资6400元及报销费用1019元,2019年3月份工资12000元及报销费用476元,2019年4月份工资12000元及报销费用1123元,2019年5月份工资10400元及报销费用265元,2019年6月份工资12000元及报销费用215元,2019年7月份工资9270元及报销费用250元,2019年8月份工资11500元及报销费用-350元,原告2019年1月至8月工资及报销费共计88931元。被告在2019年9月2日对上述两个阶段所欠工资及报销费给予确认,并承诺尽快支付。但是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拖延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诉求。

原告李xx为证明诉称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驾驶员李xx工资单;2.驾驶员李xx工资单;3.录音整理两份及光盘一个。

被告刘xx辩称,金额相差了8000元。第一张2018年12月里面已付司机41097元,被告的记录是已付49784元。因为本案不是借款,对于利息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第二份账单2019年7月份、8月份两个月的工资不应再计算,吴越公司搬家很乱,当时和原告沟通好了,7月份开始跑的所有拉货费用都付给原告,出车款、加油费、运费也是由原告结算,被告提供的对账单也是由原告到吴越公司去对的。

被告刘xx对其辩称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对账单;2.付款凭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聘请原告作为货车司机。2019年9月2日,被告在两张《驾驶员李xx工资单(鲁H×××××)车主刘xx》签名,该两张工资单载明,被告还应向原告分别支付24143元、88931元合计113074元。被告签名确认后,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为此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两份工资单为证,且双方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具体数额方面,被告在所涉劳务报酬总计113074元的两张工资单签字确认后,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13074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付款行为系在签字确认之前,且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此亦不认可,故对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拖欠支付劳务报酬,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诉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刘xx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偿还劳务报酬113074元及利息(利息以11307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53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王科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瑜佩

书 记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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