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服务项目名称工伤认定
申请条件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办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2、《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8号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
申请资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他与伤病情相关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申办地点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三楼社会保险服务大厅20号窗口(电话:0752-2789739、2789382、2789383)
办事流程前台受理资料→初次审查→案件分析→调查取证→资料录入→案件复核→专案研讨→作出结论→送达结论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查询方式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三楼社会保险服务大厅20号窗口查询或者电话咨询(0752-2789739、2789382)
投诉建议渠道如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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