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应当主要掌握四个界限

本人在惠阳、大亚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人理了多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认定工伤时,应当主要掌握四个界限:
1.时间界限: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工作时间内。特殊情况下(见条例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尽管发生时间在工作时间外,也属工伤。还有的就是特殊工作时间的,如司机,送货员,保安的。
2.空间界限: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工作场所内。但十四条、十五条也规定了特殊情况。实务中,主要是工厂外派到协作厂商返工、品质督查时发生的。
3.职业(或业务)界限:只要伤害因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也属于工伤。相反,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不是由于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的,也不属于工伤。实务中,经常发生司机受部门经理之命,送部门经理办私事,而出现事故,是否工伤的争议。
4.主观过错界限:除职工本人蓄意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外,即使职工有过失也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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