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放弃无医疗价值的抢救应认定工伤

2012年2月5日17时左右,李小明在公司工作时突然晕倒,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医院诊断为左侧基底区脑出血、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当日给予手术治疗,术后入住重症监护室。李小明由于呼吸不稳定且有呼吸衰竭的症状,加呼吸机辅助呼吸。2月6日,在李小明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李小明于2月7日9时左右死亡。2012年3月I2日,李小明家属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对此,公司不予认可。该公司认为:李小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家属放弃了治疗,家属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致使患者死亡。“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争议焦点:“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的区别,惠州(惠阳)工伤律师分析:李小明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律师认为,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对其积极救治的行为符合传统观念和道德规范,且符合社会整体的道德观念。面对这种情况,李小明家属已对李小明进行了积极救治,付出了努力,只是在李小明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在现有医疗科技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才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司所说的“拒绝治疗”不能成立。
对此类案件的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应多调查,重证据,慎决定.防止出现家属拼命埋活人—放弃治疗(利用48小时的规定认定工伤),单位使劲救死人一对没有生存希望的病人进行治疗(拖延时间,利用48小时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的社会伦理风险、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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