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法院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张**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应当确定张**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首先,张**的死亡时间是在2012年3月15日晚9时左右,死亡的地点不详,死亡原因不详。其次,关于张**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问题。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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