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指南 | ||
子项名称 | |||
办理机构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分局 | 申办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事业 面向团体 |
承办科室 | 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科(股) | 联系电话 | 市局2789211惠城分局2169005惠阳分局3383056大亚湾分局5562653惠东分局8801803博罗分局6630202龙门分局7783302 |
受理时限、事项有效期及办理地址 | |||
受理时限:每月20日前申报且资料齐全的,于次月20 日左右将工伤保险待遇划拨到账。 事项有效期:长期 办理地址:市局: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9号,惠城分局:惠州市下埔路19号,惠阳分局: 惠阳区淡水镇福利路5号,大亚湾分局: 大亚湾区澳头安惠大道34号二楼 ,惠东分局:惠东县平山镇利浦路79号,博罗县分局:博罗县罗阳镇人民路社保大楼,龙门分局: 龙门县西林路19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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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和收费标准 | |||
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收费标准: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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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
1、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发生工伤并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月底以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3、到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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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
一、职工因工死亡,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延期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供《延期申报时限申请表》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4、《死亡医学证明书》; 5、销户资料; 6、异地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明》; 7、门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检查部位不明确的,提供检查报告复印件)、门诊病历复印件; 8、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9、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10、工亡职工有供养亲属的,提供户口簿及被供养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不能关联被供养人和工亡职工关系的,提供公安部门或镇以上政府证明和法律公证材料;未成年人提供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镇以上政府出具的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延期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供《延期申报时限申请表》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 5、门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检查部位不明确的,提供检查报告复印件)、门诊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7、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三、申报辅助器具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延期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供《延期申报时限申请表》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4、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5、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 6、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清单。 四、工伤职工在医疗终结或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延期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供《延期申报时限申请表》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4、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医疗终结未鉴定伤残等级的,提供《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6、门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检查部位不明确的,提供检查报告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五、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往市外医院诊断治疗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延期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供《延期申报时限申请表》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4、经工伤医疗协议机构及市社保局同意的《工伤职工转往市外医院诊治申请表》; 5、门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检查部位不明确的,提供检查报告复印件)、门诊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六、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延期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供《延期申报时限申请表》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5、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或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1、复印件材料一律采用A4纸复印;2、县区工伤职工市内转院应经县区社保机构同意,急诊转院于转院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3、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应在其他工伤待遇申报后进行;4、医疗费用收据需按治疗时间及治疗医院顺序张贴在空白A4纸上,并准确填写费用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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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程序 | |||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或传真《惠州市工伤事故报告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应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工伤认定作出后或劳动能力鉴定后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 |||
申报表格 | |||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工伤事故报告表、工伤参保职工就医告知表、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市内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职工转往市外医院诊治申请表 | |||
备注 | |||
传真:市局2789202惠阳分局3383056大亚湾分局55626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