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身意外保险赔偿竞合时应分项赔付

    李小华是一家木制品公司的司机,因在运输公司的材料进仓库后倒车出来时,未鸣喇叭,也没注意看后视镜。另一职员邱明勇恰巧经过车后,不幸被撞伤头部,进行了开颅手术。经过诊疗,共花费了150000余元,按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级为九级伤残。此后,获得工伤、人身意外保险赔偿的同时,邱明勇还能请求李小华和木制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吗?
  惠阳邱文峰律师分析案情和查阅相关法律知识后认为,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侵权赔偿,但是最高额不能超过实际遭受到的损害数额。——邱明勇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但其所获得的最终赔偿数不得高于其实际遭受到的损害数额。因此邱明勇要求李小华和木制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的请求是可以的。但法院在判决时候应掌握赔偿最高限额(要分项进行。如精神损失费等)。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规定,即“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损失的金额”。该条体现了在处理商业保险与侵权诉讼赔偿时遵循互补原则。据此我们可知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与侵权诉讼赔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不少用人单位在给员工购买了相应的商业保险,因此一旦工伤事故发生,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竞合,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当事人在获得商业保险赔付的同时,亦可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但工伤赔偿数额会将商业保险已付数额作为参考而进行赔付。本案中,邱明勇已经获得了工伤、人身意外保险,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是不存在争议的。
  第二、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而导致伤残或死亡,造成暂时或终生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其本人及其家属可以获得社会的物质帮助的保险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各种类型工伤事件层出不穷,但由于相关的立法不完善,导致多种民事权益纠结在一起,多种救济制度相互重叠,这可能导致此类型案件判决标准不统一,受害人得到的法律救济程度也不甚公平。本案中,邱明勇在获得了工伤保险的同时,又想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我国在一些单行法中也有一些规定。劳动部办公厅50号文件也明确规定“除道路交通事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也应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处理”。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已赔付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补助费用低于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该试行办法并不因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而失效,其效力具有延续性。《工伤保险条例》属于上位法,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没有违背前者的立法精神,因此,可以继续适用。  
  第三,在遇到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侵权责任三者竞合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贯彻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责任诉讼赔偿之间互补关系的法律精神,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受害方权益,同时也应当避免企业承担额外经济负担,维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这样才能达到当事人双当都满意的结果。更好的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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