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开发区2023年第三季度社保热点问题政策解读及办理流程

来源:大亚湾社保分局

一、养老保险方面

问题1我今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也已经满足十五年了,应该怎么办理退休?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及《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等相关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和缴费条件:

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其中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需年满55周岁。

提前退休年龄:(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缴费年限条件(含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办理流程:参保单位或个人带齐有效身份证件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有档案的提供档案原件到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申领企业职工养老待遇。

问题2我之前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有十年才到达退休年龄,现在变成了外国国籍,那我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可以退吗?怎么退?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相关规定,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办理流程:

1.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2.发现本人征收信息不准确的,必须先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信息修改更正后才能申报退回个人账户储蓄额业务;

3.参保单位或个人带齐有效身份证件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放弃国籍的有关材料或经公证的已取得他国国籍的中文译本到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问题3我爷爷是惠州市的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但是上个月生病去世了,他的养老金应该怎么处理?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相关规定,参保人因死亡需停发养老金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家属应及时申报停发养老金。

办理流程:参保人家属或参保单位带齐与参保人关系等相关材料到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填写《停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请书》。

二、失业保险方面

问题4我是外省户口的,现在失业了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吗?怎么领取?

政策解读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离职,符合以上领取条件但不具备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居民,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外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申领业务。

办理流程:

1.由单位到税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停保业务;

2.符合申请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线上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省事,点击社保-失业-非本省户籍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填写对应的个人信息之后提交到后台审核即可,线下本人可到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问题5我现在领着失业金,但是又想找新公司工作,可以边领失业金边工作吗?

政策解读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二)应征服兵役;(三)移居境外;(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办理流程:线上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金终止进行申报,线下可本人带身份证件到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申请停发。

问题6我现在领取着失业金,还没有领完,但是我准备从事个体经营,那我没领完的失业金应该怎么处理?

政策解读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办理流程:线上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省事,点击社保-失业-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进行申请,线下可本人携带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进行申请。

问题7我申请了失业金,核发的期限是可以领取到明年12月份,但是现在快临产了,请问如果我生育的话有没有什么可以领取的补贴?

政策解读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办理流程:线上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省事,点击社保-失业-失业金待遇—失业人员生育一次性加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上传相关的资料(身份证、银行卡、婴儿出生证明或其他生育情况材料)进行申请,线下可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生育证明材料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出院小结、医院诊断书、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到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进行办理。

问题8我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并且已经重新就业参保半年多了,请问有什么补贴可以领取吗?

政策解读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办理流程: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省事,点击社保-失业-失业金待遇—失业人员稳定就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上传相关业务资料进行申领,线下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重新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证明、相关劳动合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提供在统筹区外参保情况材料到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进行申请。

问题9我现在领着失业金,没有工作,公司已经不会再帮我购买医疗保险,如果我生病住院的话,没有医疗保险怎么办?

政策解读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定期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办理流程:领取定期失业金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下同)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需本人申请,个人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经本人同意并授权,个人应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并告知相关失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关系方面

问题10:我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名字和身份证名字不一致怎么办?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身份证信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记录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原则上参保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办理流程:若参保人员身份证信息需变更,可携带身份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进行变更,确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问题11:我是惠州市本地户口,如何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政策解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流程:线上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粤省事小程序,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登记参保,线下可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并填写《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登记参保。

问题12:我的医保个账实际余额与查询不符怎么办?

政策解读: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选择给在职职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需缴纳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医保个账由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存款利息构成,不再依据不同年龄段从单位缴纳部分的医保费中划入。退休后达到医疗免缴的人员,每人每月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上上年度我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的简单算术平均数),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136元。另外,当月的医保个账于次月月底划拨至社保卡。

办理流程:若参保人对医保个账余额有异议,可前往实体社保卡发卡银行网点,打印医保个人账户流水账单和余额进行核对,或者手机下载实体社保卡发卡银行的官方APP,登录后按银行APP操作指引查询个账流水账单和余额;其次,也可以打开手机微信“粤医保”小程序,点击小程序首页的“个人账户”,查看余额和每月医保个账划拨明细记录。通过以上途径认为还存在异议的,可以联系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大亚湾开发区参保人联系大亚湾社保分局)进行人工核查和处理。

问题13:如何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政策解读: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一)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惠州市2023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需满21年);(二)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即在惠州市本地缴纳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需满10年)。

办理流程:参保人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条件后,医保业务系统将自动生成免缴人员名单,并发送数据至税务部门进行职工医保停保。参保人也可携带身份证件前往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确认,并前往税务部门窗口办理职工医保停保业务。

问题14: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退休人员待遇缴费年限要求的,怎么确定医保待遇享受地进行继续缴费?

政策解读: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人员待遇缴费年限要求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医保待遇享受地继续缴费:(一)参保人可选择在职工医保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二)参保人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其他曾参保地或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户籍所在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办理流程:线上可通过微信“粤医保”小程序,查看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确定医保待遇享受地,线下可携带身份证件前往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查询确定医保待遇享受地。

问题15: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退休人员待遇缴费年限要求的,如何办理继续缴费?

政策解读: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在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后,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办理流程:参保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前往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填写《惠州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确认表》,确认缴费方式后,再携带待遇确认表或一次性缴费托收单前往税务部门窗口办理扣费。

问题16:我在公司上班几年了,一直保持着劳动关系,但有段时间公司没有给我缴纳社保,怎么办?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在用人单位就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存在应参未参(未缴纳社保费)的情况,可由用人单位主动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部门(大亚湾开发区联系大亚湾社保分局)申请办理补缴社保业务,若用人单位不愿配合主动申请办理补缴业务,参保人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大亚湾开发区参保人联系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投诉举报反映,由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办理补缴社保业务的,需提交申请人补缴期间历年银行代发工资流水、装订成册的原始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资料,前往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申请办理,业务受理审核后,由大亚湾社保分局核定补缴信息,出具补缴托收单,再携带补缴托收单前往税务部门窗口办理扣费。用人单位不愿主动申请办理补缴,协商不一致的,参保人可径向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投诉举报反映。

问题17:我最近换了公司上班,但是换公司期间有几个月未在公司就业上班,没有缴纳社保,可以按灵活就业自己补缴那几个月的社保吗?

政策解读:一是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5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故未就业期间未缴纳社保的,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二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文件规定,参保人连续欠缴医保费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可以补缴,故医保断缴若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可以个人申请办理补缴,若超过3个月,则不可以申请补缴。

办理流程:参保人医保断缴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申请医疗保险补缴,需携带身份证件到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填写申请表后,由大亚湾社保分局核定补缴信息,出具补缴托收单,再携带补缴托收单前往税务部门窗口办理扣费。

四、医疗生育保险方面

问题18:居民医保普通门诊选点是怎么规定的?

政策解读: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有关规定,参保居民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近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含所辖行政村卫生站)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其中未成年人可选择一家儿童医院作为门诊定点机构。

办理流程:参保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选定下一年度的门诊定点机构,可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办理。一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含镇街党群服务中心)办理;二是本人凭社会保障卡、医保凭证或身份证件到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填写《惠州市门诊基本医保登记表》办理;三是通过“粤省事”“粤医保”等微信小程序线上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原则上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

问题19: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是怎么规定的?

政策解读: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有关规定,参保居民因病在门诊定点机构发生门诊政策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标准如下: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800元(其中,诊断为各类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75%,每次支付限额为70元;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门诊定点机构为儿童医院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60%,每次支付限额为60元。慢性病患者门诊发生的长处方医药费用不设单次限额,但不得超过年度限额的50%。参保人原则上应在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就医,因病情(不含急诊)需要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机构就医的,门诊定点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报销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在选定的医院门诊医疗终结后,个人只需用个人账户余额或现金支付个人支付部分;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凭证就医或购药。在未办理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前就医或购药的,参保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原件。

参保人经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参保人应在就诊之日起60日内凭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医院收费有效票据、门急诊费用清单、处方等资料到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的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只能报销当次的门诊医疗费用。

问题20:目前我市参保人,可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人员有哪几种类型?

政策解读: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有关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办理长期异地就医。

办理方式:

(一)打开“粤医保”微信小程序,在主页点击异地就医,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完成备案。

(二)打开“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在主页点击医保-异地就医-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完成备案。

(三)参保人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含镇街党群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问题21:我的生育津贴的是怎么算出来的?

政策解读: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287号)有关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需提供《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加盖单位公章)到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个人(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需提供《惠州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请表》、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以及能说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温馨提示:为准确核算津贴数额,请在职工休完产假后再申请生育津贴)。

问题22:是不是我的年度内自费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就可以进入大病二次补偿报销了?

政策依据: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有关规定,以下费用不符合进入大病二次补偿报销条件:(一)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或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异地就读的学生和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诊住院除外);(二)办理异地就医后到异地就医选定地区之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当地转诊、转院规定到当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外)的;(三)在本市就诊不按“病种清单”规定转诊、转院下调的10个百分点。因此,并非年度内自费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就可进入大病二次补偿报销。

办理流程:若是符合进入大病二次补偿报销条件,在医院结算时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一同计算,进行一站式报销结算,无需回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零星报销。

问题23:为什么我就医发生的费用只有一部分才纳入报销?

政策解读:由于医保基金有限,暂不能覆盖所有的医疗需求,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等方面的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有关规定,医保药品和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执行。

因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俗称“三大目录”。参保人使用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符合“三大目录”政策范围内的可按规定报销。

问题24:有什么渠道可以查询药品目录?

政策解读: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参保人可通过线上渠道查询知悉药品目录。

查询方式:

(一)搜索微信小程序“粤医保”–进入首页–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已激活的可跳过此步)–药品目录。

(二)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入首页–药品分类与代码。

问题25:我今年居民医保已经交了,现在正在交明年的居民医保费用,我是不是到明年才交,明年看病也一样能报销?

政策解读: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有关规定,居民医保费按自然年度缴交。在一个年度内新参加居民医保的,应一次性缴纳当年医保费。连续参保居民原则上应在每年的9月1日起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

参保人在本年度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人开始缴纳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在应缴费日期内未缴费的,自欠缴医保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五、工伤保险方面

问题26:我受工伤后,到市外的医院治疗可以报销吗?

政策解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如需在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由所在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并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参保工伤职工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转诊转院手续。其中,认定工伤前已按医疗保险转诊要求办理了转院手续的,认定工伤后可视同已办理工伤转院;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理流程: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需要到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由所在地二级及以上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并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转诊转院,转诊转院申请仅当次60日内有效。已按规定办理转院转诊手续的,治疗结束出院时优先选择在就诊医院联网结算,无法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职工垫付,出院后回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问题27:我出差时受工伤,在受伤地紧急就医发生费用可以报销吗?

政策解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有关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治疗,参保单位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办理流程: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职工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零星报销(注意:发生工伤后,参保单位要及时到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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