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的这些问题,你知道吗?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保信息查询

  问 :怎样可以通过线上查询自己的参保情况呢?

  答 :您好!您可通过以下两种登录网络的方式查询参保信息:

  1.微信“粤省事”小程序-“社保”-“社保业务大厅”,查询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情况;

  2.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 ://ggfw.hrss.gd.gov.cn/gdggfw-service/service/ywslpt/ywslpt_index.shtml。

  退费业务

  问 :我想将原来在湖南买的养老保险转到惠州来,但有3年重复缴费了,可以累计计算吗?如果不可以,现在该怎么处理?

  答 :您好!两地重复缴费的,可由参保人自主选择退掉其中一边的重复缴费部分,重复缴费部分不可累计计算。您可直接在惠州申请转入后在转入地办理退费业务。重复退款业务需由本人亲自办理。

  养老待遇申领

  问 :申领养老退休金需符合什么条件,需要什么资料手续?

  答 :一、申领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和缴费条件:

  (一)年龄条件: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其中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需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填写表格携带资料到惠州市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需要进行历史信息审核的)。

  (二)有效身份证件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视同缴费核定

  问 :如有视同缴费需要核定,需要什么资料手续?

  答 :核定视同缴费的,一般需调取个人档案原件;若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出函借阅档案的,可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借阅档案联系函》;由档案保管地走机要渠道邮寄或个人携带到社保经办机构,全流程密封处理。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档案后,参保人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申请核定视同缴费业务。

  档案原件中包括以下资料:

  1.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如:《职工登记表》、《学徒(临时工)转正定级呈批表》、《招工录用表》、《录用证明》等;

  2.调动材料:跨地区调动的职工,应提供经各级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部队干部调动的,应提供军队主管部门的调令;本地区内互调的,应提供干部(工人)行政介绍信、商调函、工资转移单等;1993年5月以前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应提供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

  3.具有特殊工作经历的,如原知青上山下乡、入伍、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在职学习等相应材料,如: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义务兵(或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转业军人工资、差旅费介绍信》等;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回城招工或招生材料等;其他原始辅助材料;

  4.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记载曾经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经历的有关资料;

  5.属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特殊群体的,应提供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材料,如: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附工资介绍信等原始材料,转业干部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

  6.其它能佐证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的材料。

  养老死亡待遇申领

  问 :家里老人或者亲戚去世了,有什么待遇可以申请?

  答 :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养老死亡待遇。

  所需资料:

  1.有遗属签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2.申报死亡待遇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4.死亡证明;

  5.死亡待遇发放至非参保人本人账户的,需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和供养亲属社会保障卡。

  特殊补贴类申请

  问 :2022年有发放失业稳岗返还、留工补助等企业补类,2023年什么时候发?

  答 :2023年暂未收到发放失业稳岗返还、留工补助的文件通知。详情可关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惠州人社”微信公众号等平台。

  失业金申领

  问 :我被公司辞退了,还没有找到新公司上班,可以申请失业金吗?如何办理?

  答 :一、申请失业金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所需材料

  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如税务系统社保减员原因和实际离职原因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离职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办理方式

  1.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2.微信小程序“粤省事”:社保-失业-失业金待遇申领。

  养老金证明开具

  问 :想开养老金证明,需要如何办理?

  答 :已办理养老退休的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打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问 :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 :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哪个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 :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参保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 :职工发生工伤后,哪些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问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哪些规定才由工伤基金支付?

  答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问 :工伤参保人发生工伤后如何就医?

  答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问 :工伤医疗待遇如何报销?

  答 :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可直接“联网结算”,不能列入直接联网结算的携带申报材料前往社保局窗口零星报销。

  问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如何申报?

  答 :住院费用以“联网结算”方式结算的,工伤职工可在“粤省事”上自助申报伙食补助费,或到经办前台申报。粤省事“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办理流程:

  第一步:打开微信搜索“粤省事”找到“社保”登录个人账户;

  第二步:选择“工伤”找到“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第三步:点击“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根据提示授权,授权完毕后开始办理(除“本人办理”还可“为他人办理”);

  第四步:上传材料(医疗发票/收据、出院小结、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核对录入的申请信息,确认后提交办理。

  工伤职工住院费用以“零星报销”方式结算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住院费用的同时会受理伙食补助费,一并支付。

  问 :工伤职工如需转院治疗该如何申请?

  答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问 :应参未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由谁支付其工伤待遇?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和第三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问 :职工因工死亡的哪些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和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问 :职工因工死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领待遇?

  答 :(一)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事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

  (三)申请人与工伤职工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四)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五)工伤职工近亲属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其中,有供养亲属的,按规定办理享受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向工伤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申请,除提供本条第一款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

  2.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4.供养亲属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5.无工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其他生活来源及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承诺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在本省参加养老保险的无需提供证明);

  6.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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