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上诉方主动撤诉的惠州中院裁定予以准许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民终3**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

法定代表人: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上诉人博罗县*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王**、于**、黄**、韦**劳动争议纠纷五系列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博罗县*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博罗县*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无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博罗县*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冯思华

审判员  朱莉娜

审判员  丁晓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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