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贸易总公司淡水分公司,住所地:淡水镇。
法定代表人: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贸易总公司,住,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贸易总公司淡水分公司、惠州市**贸易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增加了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因此,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娟
审判员 严丽芳
审判员 丁晓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