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增加劳动争议请求但法院未予处理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贸易总公司淡水分公司,住所地:淡水镇。

法定代表人: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贸易总公司,住,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贸易总公司淡水分公司、惠州市**贸易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增加了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因此,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娟

审判员  严丽芳

审判员  丁晓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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