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大亚湾)劳动争议纠纷律师: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长、劳动报酬周期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查明,被上诉人每日工作时长超过4小时,每月上班时间多为30天,即被上诉人每周工作时间累计已超过24小时,加之被上诉人属于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处理正确。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3民终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雅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王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聪,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起,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娟,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博罗县**雅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罗县**雅幼儿园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00元;3.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16.67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但不影响本案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以及上诉人是否需要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查明,被上诉人每日工作时长超过4小时,每月上班时间多为30天,即被上诉人每周工作时间累计已超过24小时,加之被上诉人属于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处理正确,但原审(2019)粤13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三行出现笔误,应纠正为“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系全日制用工关系”。所以,上诉人应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自满一个月起次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减去已发放的一倍工资,现应支付两倍工资差额22170元。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发〔2012〕28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518.75元。原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博罗县**雅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免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莉娜

审判员  冯思华

审判员  张佳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润美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