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欠款支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审院认定为有效合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认可。联**格公司在签订协议后仍未按照协议内容支付款项给周*智,周*智在原审庭审时明确要求解除欠款支付合同,周*智请求联**格公司一次性偿还欠款4万元及补偿金200元,符合合同约定,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9)粤13民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联**格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智,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公民身份号码350************110。

上诉人惠州联**格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9)粤13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格公司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的欠款支付合同尚未解除,周*智原审主张一次性全部欠款及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联**格公司所有诉讼请求;2.判令周*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周*智辩称,本人在原审庭审时已要求解除欠款支付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劳动报酬及违约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原判,驳回联**格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联**格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周*智劳动报酬及违约金共计40200元?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欠款支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审院认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认可。联**格公司在签订协议后仍未按照协议内容支付款项给周*智,周*智在原审庭审时明确要求解除欠款支付合同,周*智请求联**格公司一次性偿还欠款4万元及补偿金2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联**格公司上诉主张尚未达到支付欠款及补偿金的合同履行条件,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惠州联**格医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免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莉娜

审判员  冯思华

审判员  张佳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钟润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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