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监察大队调节下确认拖欠工资数额法院予以确认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1391民初2**3号劳务纠纷一案,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有事先在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下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及双方庭审陈述,大亚湾区对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一事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2280元及利息,予以支持。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民初2**3号

原告:唐业平,女,汉族,1957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新佳洁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淡澳公路右侧一至二层。

法定代表人:钟佛坚。

原告唐业平诉被告惠州新佳洁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佳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业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琴,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钟佛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业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28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起,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工作职位为烫工,若原告不休息工资为3400元月,若原告休息一天工资为3300元月。自2017年12月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018年2月3日,经大亚湾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被告委托王丽娥与原告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被告拖欠原告工资6780元,该份协议书约定年前计划发3400元,4月份付3380元。王丽娥同时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交已投诉但未确认的工资表确认拖欠原告工资6780元。投诉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18年6月20日。2018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40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20日的工资8900元。因此,被告欠付原告工资12280元。

被告新佳洁公司辩称,我什么都不知道,我花50万元从王春林、王丽娥手上买过法人来做,其他都没有经手,王春林拿着他哥王春杨的身份证跟我签买卖合同,我被他欺骗了,欠工人工资也是王春林跟王丽娥经手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20日,原告唐业平在被告新佳洁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烫工,每月工资3300元-3400元。2018年2月,经双方对工资数额及支付时间进行确认,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工资6780元,年前付3400元,4月份付3380元。嗣后,被告支付了工资3400元,但仍有3380元未付。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又拖欠原告工资8900元,共计拖欠1228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有协议书及双方庭审陈述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2280元及利息,予以支持。逾期支付利息以1228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新佳洁洗涤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业平支付工资12280元及利息(利息以1228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业平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惠州新佳洁洗涤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薛银标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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