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
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人 |
|
办理条件 |
1、参保人已在地税部门停保。 2、转入地社保机构已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
|
所需材料 |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
|
窗口办理流程 |
1.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人员,如未停保的,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及录入户籍地地址。地税部门将数据传送至社保部门; 2.凭以上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5-6号窗口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社保关系科在收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转出。 |
|
网上办理流程 |
1、登陆惠州市社保业务办事大厅并查找[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外省(市)]服务事项; 2、申办人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 3、上传附件身份证; 4、完成申请后按系统提示的工作日内到社保基金局办理转移手续。 |
|
办理时限 |
45个工作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
|
办事窗口 |
惠州市社保业务办事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