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问: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一般会在毕业前就开始寻找就业岗位,他们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能够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同关系?

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F,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或实习的,不视为劳动关系。但是,除《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意见》第12条的规定,也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因此,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系。这些条件主要是:‘

一是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如果在校生是以学习为目的,为补充课堂知识、参与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或者是通过短期或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勤工助学,则不应认定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了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并无招录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的意愿,劳动者为获取就业机会,隐瞒了自己尚未毕业等真实情况,则可能因构成欺诈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三是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将获得某种学位作为招录条件,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取得该学位,双方明确约定待劳动者取得相应的学位时劳动合同生效的,则在劳动者未能如期取得该学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不生效。四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

在上述条件下,认定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国家促进就业的政策需要。

 

 

附相关案例

 

实习生在出差途中意外身亡
◆公司拒担责◆法院判决公司与实习生存在劳动关系

    本报讯刘志宏、崔婷、辜砚琦、强朝辉报道:

 

一名大四学生在一家医药公司实习时,一次与领导和同事外出途中,在渡口洗车时,不慎失足落入赣江溺死。

    事后,学生家属找到该医药公司,准备与其负责人交涉善后事宜,却被一口回绝,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家属无奈之下找到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谁知,医药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日前起诉到法院。
   
【事发过程】
实习生出差途中不慎落水

    去年5月23日,王天(化名)在同学罗晓峰的介绍下,进入江西普天医药公司。进入公司后,王天被派到吉安市,学习销售工作并兼任公司司机。

    6月30日,王天开着公司一辆五菱面包车,从樟树返回吉安市。车上还载有吉安区域销售负责人胡安(化名)和公司其他几名同事。在吉水县赣江老渡口洗车时,王天不慎落入赣江溺死。事发后,王天的家属与医药公司交涉善后事宜,但医药公司否认王天与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此后,王天家属向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认定,医药公司与王天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天的家属应当得到该公司一定的赔偿。医药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
   
【医药公司】
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

    江西普天医药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所采纳的证据存在问题,不足以认定普天公司与王天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吉水文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存在问题,文峰派出所在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认定王天是普天公司的员工,缺乏事实依据,无法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使用。

    医药公司负责人认为,在裁决书中认定的“王天于2010年5月经罗晓峰介绍到普天公司下属吉安市从事销售工作”存在差错。王天在死前系在校大学生,在同学介绍下来到公司实习,只是跟随该公司员工学习。公司没有把销售工作交给王天处理。王天只是没有薪资报酬的实习人员,并非该公司正式员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
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王天家属却表示,王天于2010年5月20日左右进入普天公司,分到吉安从事销售、收发货及开车等工作。期间,王天也是在公司领导的指挥、带领下从樟树返回吉安。在出具了死亡证明、询问笔录、公证书等证据后,王天家属认为,王天与普天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日前,青山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法院认为,王天虽然是在校学生,但是其已临近毕业,他到医药公司实习属于毕业前自谋职业的行为。普天公司与王天虽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王天接受该公司的管理,从事普天公司安排的工作,应视为原告与王天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确立的相关条例,法院判决,江西普天医药有限公司与王天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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