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实施办法

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更好地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惠府[2015]1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本区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首次申请时,以当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申请、核发补贴)。
以上的初创企业指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请资料
1、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初创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二份;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
3、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4、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即《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免提供);
5、税务(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初创企业最近3个月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及明细表(名单);
6、初创企业为小微型企业的,需提交由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银行帐号复印件。
以上第2至6项材料查原件交复印件各一份。
四、申领程序
申请企业应是我区政府直属单位主办的用人单位和其他按规定已在我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招用人员登记(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每年申请一次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企业将申请材料送企业所在地基层人社所进行初审。人社所初审完毕后将所有申请资料交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人社局审批后交由区财政局审批。经审批予以发放的,由区人社局将款项划拨至企业帐户。
五、其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惠阳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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