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强化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使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地履行执法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追究,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出现过错或造成错案,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执法过错:
(一)证据事实不充分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偏差的;
(三)行政执法程序不当的;
(四)超越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量罚不当,显失公正,逻辑推理错误的;
(六)其他执法过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属执法错案:
(一)主要证据失实或事实不清,对事故定性错误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行政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超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权范围的其他执法行为。
五、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的确认原则
(一)行政执法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执法时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直接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直接责任。
(二)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初审同意产生过错与错案的,承办行政执法人员负次要责任,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机构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而承办人员拒不采纳的,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
(三)执法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批准产生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行政执法人员负次要直接责任。如果执法人员提供事实有误,隐匿证据,导致过错与错案的,由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而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与会成员共同负直接责任。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的错误鉴定结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由法定技术鉴定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六、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形象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七、对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机构及其办案人员,根据错误情节可采取以下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其他追究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同时使用。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认定工作,对发现的执法错案与过错,指派专人重新查证并写出调查报告,经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认,确定后填写《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追究责任书》。
九、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人对追究责任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黄宇标
副组长:杨超宁、蔡少东、李宙荣、李向恒
成员:刘庆忠、余慧勇、刘立辉、李映淖、陈小巧、梁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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