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确认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规范好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监察与信访股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发、补办、注销及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股室实行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各股室人员在申领行政执法证前应参加区法制局有关《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业务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培训,且须经考核合格。
第五条 各股室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限于执法证上规定的执法事项,且限于执行职务时使用。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且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 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执法监察与信访股收回执法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
1、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2、违反处罚规定,导致错误裁决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将执法证件交其他人使用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安排参加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九条 收回执法证件或取消执法资格,须由执法监察与信访股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条 执法人员要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一旦遗失,应当立即书面说明丢失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由执法监察与信访股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执法证件公告注销。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离或退休,由执法监察与信访股负责收回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程序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区范围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十三条 执法证件自发放之日起生效,期限届满后,原执法证件自然失效。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