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处罚法定原则,二是公正公开原则,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权利保护原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禁止任何人任意创设其他处罚种类。
第三条 对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轻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2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交付当事人签字。
(四)简易程序只适用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对于情节复杂,或处罚较重,或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分歧,致使执法人员当场无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则适用一般程序。
(一)立案。填写立案报告表,报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执法人员2人,非执法人员在执法材料、文书上签字视为无效。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告知申诉、听证权利。
(四)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根据情况作出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负责人应参加集体讨论。
(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犯法律规定的事项、时间、地点,送当事人签字。
(六)执行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可视情况酌情确定。
(七)结案,收齐资料,成立专卷。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即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行政执法机构应在听证会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二)听证会由行政执法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主持,也可由行政执法主体指定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
(三)举行听证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会应制作笔录,行政执法机构在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五)在执行处理决定中,实行处罚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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