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能的部门对各职能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执法监督与普法工作相结合,执法监督与廉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内部监督是指执法监察与信访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新闻单位、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五条 执法监督实行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的体制。
纵向监督是:本局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实施监督;第二责任人对分管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实施监督;直接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实施监督。
横向监督是:执法监察与信访股作为本局执法监督的责任部门,对各执法部门的日常执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第六条 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需要听证的,由执法监察与信访股组织听证会。执法监察与信访股对听证的案件提出书面听证报告,报分管该项执法任务的局领导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报执法第一责任人审批,或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建立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必须将案件材料立卷(案卷可分正副卷)送档案室归档,以备监督。案卷建档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减篡改案卷材料。未经本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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