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包括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文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文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文书,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三条 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察与信访股负责全局执法文书的印制和管理,并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察与信访股应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书领用登记制度。
第五条 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察与信访股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责任制,由指定工作人员统一负责行政执法文书的领用、保管、发放和收存。
第六条 执法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具体使用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执法部门须向局执法监察与信访股提交和办理相关申领手续。
第八条 套印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专用章公章的执法文书丢失,应立即向局执法监察与信访股报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私自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书的;
(二)故意损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书的;
(三)将申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书交给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人员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书丢失的;
(五)未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管理相对人签发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文书的;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填写、使用不规范的。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书丢失后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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