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各执法股室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股室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法定职责;
(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照片、行政执法证号和执法岗位;
(三)行政执法依据;
(四)行政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征收依据;
(五)行政执法程序;
(六)行政许可项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期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七)行政执法纪律、监督部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电话;
(八)不服行政行为或对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救济期限;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方式:
(一)在办公地点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四)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本局网页上公开。
第六条 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收集,执法监察与信访股负责整理,长期进行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由各行政执法人员按有关程序随时予以公示。
第七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各执法股室、个人违反公示制度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以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察与信访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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