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监督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违法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下(不含五千元)、法人三万元以下(不含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采用案件审理工作会议形式,由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参加或列席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件审理工作小组集体决定。
第四条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小组由局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正副大队长、执法监察与信访股正副股长及案件主办监察员组成。
第五条 进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时,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小组有关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六条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集体讨论的内容应针对案件介绍的有关情况进行,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七条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小组在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案情复杂的,相关股(队)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案件审理工作会议。
第九条 参加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的案件审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均应在案件处理意见表上签名。
第十条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参加或列席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会议过程和有关讨论意见。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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