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由于签约双方地位悬殊大,作为合同制定方往往在劳动合同的内容起草制定上,有意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回避,或者用词含糊不清。特别是对劳动工资、加班工资、员工的福利待遇等实质上的问题一提而过。且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内容生硬,对劳动者的意志体现的较少,合同的条款制定都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作为合同当事人劳动者,根本就没有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和机会。由于劳动者急于找到工作养家糊口,明明知道条款中有许多地方不合理,但苦于生活,无奈最终不得不与用人单位签约。一旦签约出现劳资纠纷或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时,劳动者只有哑巴吃黄连,这样的事在我们周围发生的太多。

  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岗位供大于求,许多用人单位把这当成节省开支的一个渠道。特别是一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企业、酒店、娱乐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以种种理由为借口强行解除与劳动者签定的合同或随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从而达到节省开支的目的。在企业内部,有些企业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用一些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以及劳动合同的程序等方面的不足,加上其它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较多,雇佣无合同游动、无保险的问题相对比较严重。一些私营企业频繁更换劳动者,让他们充当廉价的劳动者。一旦出现经济纠纷问题,劳动者由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约,拿不出依据,法律不予受理,劳动者只好作罢。

  四、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当劳动争议出现问题时,由于我国目前对有关的劳动立法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缺乏明显的规定,一旦出现争议,往往不利于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争议中处于劣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