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员工离职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即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自己提出)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单位先提出,劳动者同意)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单位有正常先提出,劳动者必须同意)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即:单位正常先提出,劳动者必须同意)(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针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单位正常重整需辞退职工)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单位非正常注销需辞退职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