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
子项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
办理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办对象 |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我局投诉,由我局依法审查受理和查处。 |
承办科室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察与信访股 |
联系电话 |
3361980、3371897、12333 |
受理时限、事项有效期及办理地址 |
受理时限:案件调查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 办理地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执法监察与信访股。 |
设立依据和收费标准 |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
申请条件 |
投诉人的投诉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立案: (一)在劳动保障监察时效内;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管辖范围。 |
申报材料 |
(一)投诉登记表。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填写的《投诉登记表》;内容较多的,可同时附上书面投诉书。《投诉登记表》应有投诉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投诉人证明材料。全部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确实不能提供的,经说明后可不提交)。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三)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必要证据材料以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如证明劳动关系和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提交投诉文书。投诉人按规定提交填写好的《投诉登记表》和有关资料。 (二)审查接收。投诉人填表符合要求,材料齐备的,按规定接收材料;资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指引投诉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三)审查受理。依法审查投诉材料,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四)立案查处。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我局管辖的,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
注意事项 |
(一)建议投诉人直接到我局窗口提交有关投诉资料。 (二)投诉人在投诉同时也进行举报的,请分别填写相应表格按照举报案件处理程序提交。 (三)集体投诉的,请各投诉人分别填写《投诉登记表》,提交投诉材料;投诉人推荐代表投诉并有委托书的,可由被推荐代表统一填写投诉登记表和投诉资料。
劳动保障监察信访
事项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信访 |
子项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信访 |
办理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办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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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察与信访股 |
联系电话 |
3361980、3371897、12333 |
受理时限、事项有效期及办理地址 |
受理时限:实事清楚,证据充分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办理地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执法监察与信访股 |
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
1、反映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2、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3、反映侵害信访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行为的; 4、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5、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
信访事项办理 |
1、对询问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来信来访,按规定给予答复; 2、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信访材料,送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3、对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举报投诉条件的来信来访,转交负责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机构立案查处; 4、对反映各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由信访机构按管辖权限转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处理; 5、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材料,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部门提出; 6、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信访工作原则 |
1、信访事项的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
信访须知 |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信访机构设立的信访接待室提出,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 2、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信访人应当听从信访机构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信访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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