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逃匿难逃法网押解回惠阳看守所

8月24日凌晨零时,涉嫌恶意欠薪逃匿的新圩镇瑞祥五金制品厂(又称兄弟五金制品厂)的老板黄进行在江西省高安市被当地刑警抓获,8月28日由我区警方押解回惠阳并关押在区看守所,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6月20日晚上,位于新圩镇第三工业区的瑞祥兄弟五金制品厂的员工向新圩镇劳动部门及新圩派出所报警,称该五金厂的老板黄进行、黄进军半夜转移部分设备和全部产品逃跑了,怎么也联系不上,很多员工的数月工资还没拿到,要求劳动部门处理。
接报后,新圩镇政府高度重视,马上派出人员会同新圩镇劳动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时介入,首先安抚工人的情绪,安排好工人的食宿问题,并马上想方设法联系该厂老板黄进行及统计工人被拖欠的工资。经过统计确认,瑞祥五金制品厂共欠下该厂23名员工3至6月份工资241359元。与此同时,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发出改正指令书,并于6月21日发出通告要求老板23日前回厂解决工人工资问题。
至6月25日,黄进行、黄进军仍未回厂,也没委托代表处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新圩镇政府当即对这一涉嫌恶意欠薪逃匿的犯罪行为向我区警方报案,请求警方配合调查。接报后,我区警方高度重视,经过一番调查,马上将黄进行、黄进军进行网上追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8月24日凌晨零时,潜逃回江西省高安市老家的黄进行在高安市锦江宾馆楼下被当地警方抓获,并于8月28日由我区警方押解回惠阳。
1968年出生的黄进行、黄进军是江西省高安市黄沙岗镇人。2008年,黄进行、黄进军联合出资在新圩镇塘吓注册成立了兄弟五金制品厂。2012年10月,该厂迁到新圩镇第三工业区后,黄进行、黄进军把原来的兄弟五金制品厂注销,在原厂重新注册成立了现在的瑞祥五金制品厂,加工五金制品。该厂长年来工资的支付周期在75天(即通常说押1个月)以上。经劳动部门多次告知整改,最后,黄进行、黄进军向工人承诺6月21日支付4、5月份工资。没想到,黄进行、黄进军却将工厂里的部分设备和全部产品转移掉,并于6月20日凌晨2时逃匿。6月25日,区公安分局接报后立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7月17日,对黄进行、黄进军进行全国网上追缉。8月24日,在外逃窜2个多月的黄进行,被江西省高安市警方抓获,并于8月28日由我区警方押解回惠阳。据黄进行交代:由于经营不善,瑞祥五金制品厂从今年4月就开始拖欠工人工资,由于没钱,5月份的工资也一直拖欠,本来6月15日是发拖欠的工资的日子,但是由于没钱,黄进行就与同是股东的弟弟黄进军密谋,拖欠工人的工资以及厂房租金、水电费等逃跑。6月20日凌晨2时,黄进行、黄进军驾驶一辆粤B牌照的东南牌小汽车回到了江西省高安市光彩新村。黄进行在自己家里藏匿起来,黄进军则藏到了高安市的农村,并且两人把电话卡丢弃,不与外界联系。外人也找不到他们。
法网恢恢。8月24日晚上24时,潜逃回江西省高安市老家的黄进行在高安市锦江宾馆楼下被当地警方抓获。黄进行表示,在老家东躲西藏的这段日子里,他夜不成寐,每天听到警车声都怕,老是觉得是来捉他的。对于欠薪逃匿给社会及工人带来的损失,黄进行在审讯中表示:“痛心疾首,追悔莫及!”
我区警方表示,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尤其是欠薪后逃匿的恶意欠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中秋节临近,我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同时,区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企业主,要足额发放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员工工资,切不可把经营风险转嫁到员工身上,采取恶意欠薪逃匿,推卸社会责任。在逃老板要尽快尽早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我区劳动保障部门将继续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企业责任人实施追缉,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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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自2013年1月23日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对相关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触犯刑法将受到惩罚。根据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2011年,惠阳法院曾判了惠州首例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并逃匿的案件。2011年6月,包工头杨某均恶意拖欠25名民工工资10万余元后逃匿后再深圳被抓获。2011年10月,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拖欠工人工资并恶意逃匿的被告人杨某均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这也成为惠州市首次运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判决。当时,判案的法官表示,“希望透过本案,广大劳动者能加强法律意识,正确理解与运用本法规定,在面对恶意欠薪时,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告诫那些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恶意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相关人员及单位及早回头是岸,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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