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3号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最高法公布实施新规定:干部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此,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的纠纷就有了明确的解决依据。 
  ■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可求助法院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发布原因:干部人事争议一向难处理 
  著名劳动法专家左祥琦称,这一司法解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左祥琦称,劳动法原来只解决“劳动争议”,调整的群体只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内与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内勤人员等,出现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生效的仲裁结果或者判决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与单位的关系不在这个群体内。干部同机关、事业单位的争议叫“人事争议”,由国家人事部和各地方人事局下属的人事仲裁委解决。但是,人事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裁决结果完全由双方自愿履行,在没有和国家司法接轨的情况下,这种裁决就没有多大意义。因此,到人事仲裁委申请人事争议的人并不多,造成了大量人事纠纷的积压。 
  ■带来利益:单位克扣档案将遭诉讼 
  左祥琦说,适用劳动法后,事业单位干部与单位的纠纷可以通过人事仲裁委解决,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不服裁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对裁决及判决结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改变了以前事业单位中干部编制的求告无门的局面。适用劳动法后,在事业单位里属于干部编制的员工的利益将受到很大的保护。 
  如以前事业单位中干部编制的员工辞职必须经单位同意,否则如果单位克扣档案,员工难以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现在如果要离开单位,需依劳动法提前30天通知单位,在合同解除后单位必须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否则员工可以通过诉讼寻求司法保护。另外,事业单位的干部节假日加班,也可以依据劳动法要求加班工资。 
  ■专家提醒:新解释主要解决新纠纷 
  左祥琦也提醒说,新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解决将来发生的纠纷。因此,虽然现有的人事纠纷积压较多,但由于涉及时效问题,有的纠纷可能无法受理,有的也可能已失去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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