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用人单位重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提高用人单位守法自律意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重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以下简称社会公布),是指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级管辖的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拒不改正的;
(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拒不改正的;
(三)用人单位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3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息访工作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天超过三小时或每月累计超过三十六小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拒不改正的;
(五)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致使童工伤残、死亡,或一次使用童工三名以上,或两次以上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
(六)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拒不改正的;
(七)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节严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拒不改正的;
(八)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情节严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拒不改正的;
(九)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十)用人单位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
(十一)用人单位存在其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实施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简要情况等。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公布的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必须认真核查,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要严格遵循行政处理(罚)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理(罚)决定之后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社会公布,并对公布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通过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网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实施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对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为一个月。对公布期满仍未纠正违法行为或拒绝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理(罚)决定的,可继续予以公布,直至纠正为止。
第八条 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对本级管辖的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的同时,应将公布内容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偏袒、拖延、隐瞒。
附 则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社会保险服务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参照本规定进行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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