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倡导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方面依法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增强守法的诚信意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阳区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正和民主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诚信评价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区诚信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诚信评价工作的具体业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相关各种信息。
第五条: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主要评价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订立及管理情况;
(二)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三)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制度,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七)依法建立规章制度情况;
(八)遵守建立用工管理台帐的情况;
(九)遵守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情况;
(十)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
(十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评价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诚信情况共分为A级绿卡、B级黄卡、C级红卡三个级别,A级绿卡为最高级,C级红卡为最低级。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企业的评价标准。
(一)A级绿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企业的评价标准。
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第五条所列内容评价优秀,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级。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国家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报酬各项规定,未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现象;
规章制度健全,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年度内未出现有经责令整改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劳资纠纷能在企业内部解决;
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的执法检查,且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依法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参保率达80%以上。
(二)B级黄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评价标准。能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第五条所列内容评价良好,出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即降为B级。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在85%至94%之间;
2、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一个月以上行为的;
3、出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1至2次,经责令整改仍落实不到位的;
4、社会保险参保率在46%至79%之间。
(三)C级红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企业的评价标准。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第五条所列内容评价较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C级。
1、出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3次以上,经责令整改仍落实不到位的;
2、劳动保障年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审的;
3、劳动合同签订率在85%以下;
4、拖欠工人工资在两个月以上,或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5、严重超时加班,每周不能保证1天休息;
6、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劳动关系紧张,一季度内被有效举报累计3次以上的;
8、不配合人社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假资料或者不配合拒绝检查;
9、社会保险参保率在45%以下;
10、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欠薪逃匿的;
11、非法使用童工或非法聘用外国人就业的;
12、发生10人以上集体上访劳资纠纷案件的。
第八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的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对已评定的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当A级(绿卡)用人单位年内经查实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时,当年降为B级(黄卡),当A级(绿卡)B级(黄卡)用人单位年内出现C级(红卡)任何一种情况时,当年均降为C级(红卡),当B级(黄卡)C级(红卡)用人单位年内达到上一档标准时,次年分别升为A级(绿卡)和B级(黄卡)。
第九条:诚信评价方法、考核评价工作由各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针对本辖区用人单位执法检查中的情况按照评定标准进行分类考评,提出评定意见后提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
第十条:对被评定为不同级别的用人单位,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一)被评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A级(绿卡)的用人单位,优先办理劳动年审,除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外,免巡视检查,初次发生轻微违法行为,只要求限期整改。
(二)被评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B级(黄卡)的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查要求进行正常管理和检查。
(三)被评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C级(红卡)的用人单位,要重点对工资支付、劳动关系状况、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重点监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的巡视检查或专项检查,将企业遵守诚信等级评价情况通报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要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制成表格在所内显眼位置张贴,及时更新检查情况及升降级情况。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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