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制度:
(一)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罚款;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罚款;
(三)责令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
(五)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七)需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八)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九)其它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案件。
第三条 成立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由本局主要领导、分管的副职领导,相关股室及执法单位负责人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局分管的副职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通过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每次案件集体讨论的参与人员为:局领导、监察大队正、副大队长、执法监察与信访股正、副股长、相关股室负责人、案件经办人员。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通知情况必须记录,未能参加的应当书面请假。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服从集体讨论的决定。
第六条 集体讨论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集体讨论情况;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七条 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 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
第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报局务会议批准同意后执行落实。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