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劳动关系官司律师: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应提供初步证据

惠阳劳动关系官司律师: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阳劳人仲案字[2013]215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未就其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亦未提供工作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单位正常缴费明细、2013年2月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均没有申请人的记录,且申请人从事的工作内容不是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0日至2013年2月2日期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申请人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0日至2013年2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而不予支持。
 

 
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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