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