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个人费率由0.5%调整为0.2%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6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保持现行的1%不变,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0.5%调整为0.8%,个人费率由0.5%调整为0.2%。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反映。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惠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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