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上诉人上诉后撤回上诉的法院予以准许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同*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云,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洲,男,1987年3月5日出生,布依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

原审被告:惠州同**微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小铁村大****iv>

法定代表人:王*璇。

上诉人惠州同*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洲、原审被告惠州同**微控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同*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自愿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审查并核准。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同*信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惠州同*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免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娟

审判员  冯思华

审判员  丁晓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婉婷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