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院予以确认

大亚湾劳动纠纷律师认为,被告是经营餐饮行业,2017年8月3日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服务员工作,被告以微信或现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自2018年7月起拖欠原告劳务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结算单一张,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23249元,并承诺于2019年3月25日前全部结清。2019年4月4日被告又向原告承诺于2019年4月II日前结清全部款项,并愿意承担法院全部的诉讼费用。因此,大亚湾法院最后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事实。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民初1**4号

原告:李某,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东升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文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惠州市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某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3249元。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3日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工作28天,劳动报酬为3500元,被告以微信或现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自2018年7月起拖欠原告劳务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结算单一张,原告共欠付被告劳务报酬23249元,并承诺于2019年3月25日前全部结清。2019年4月4日被告又向原告承诺于2019年4月II日前结清全部款项,并愿意承担法院全部的诉讼费用。支付款项期限届满,被告向原告追讨劳务报酬未果。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俸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

原告提交的证据:1.结算单,证明拖欠原告劳务报酬23249元,被告承诺2019年4月11日前结清款项,并承担法院诉讼费;2.微信截图,证明被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部分劳动报酬。

被告未作答辩、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经营餐饮行业,2017年8月3日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服务员工作,被告以微信或现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自2018年7月起拖欠原告劳务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结算单一张,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23249元,并承诺于2019年3月25日前全部结清。2019年4月4日被告又向原告承诺于2019年4月II日前结清全部款项,并愿意承担法院全部的诉讼费用。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请求。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于2019年4月份支付1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核实及本院审查后,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23249元有被告出具的结算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出还款计划后只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尚欠原告22249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报酬22249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向原告李某支付劳务报酬款2224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惠州市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应负担上述费用迳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的上述费用,不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钟新宏

审判员  谢学炎

审判员  林嘉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潘慧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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