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毕业之年因仍时在校生的身份,因此按照要求需要与学校、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也称“三方协议”)。那么,因大学生多数在就业时都是比较迷茫、漫无目标的,就会因就业协议衍生出一系列的关于院校学生就业协议问题。
就业协议是指由大中专院校尚未毕业的学生就毕业后的就业工作事宜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明确彼此权利义务的民事合同。就业协议的签署时间一般是在学生毕业之前,形式上既可以是由学生通过市场自主择业的方式与用人单位签订,也可以由学校通过组织招聘的形式安排用人单位前来校园与员工洽谈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一般为学生和用人单位,学校一般不作为就业协议的当事人被列明在就业协议中。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用人单位经与学生协商一致,同意在学生毕业后录用其成为公司员工。录用后学生的工作岗位为什么,薪资待遇是多少,等等。
事实上,就业协议的签订本来是一件三方均收益的好事。从学生的角度来看,在毕业后就无缝对接解决了自己的就业和生活问题。要知道眼下国家的就业环境可是供大于求,能在毕业之前就确定工作单位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从学校的角度来看,学生毕业后就业问题的顺利解决可以提高学校的就业率、知名度和声誉。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也可以比较对口的解决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避免社会招聘的高额成本和漫无目的。但实践中,只要是合同,就有违约的概率和可能性。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通常是学生违反就业协议,拒绝前往签约公司的情形较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学生毕业前和毕业后的就业心态是不同的。骑马找马,相对稳妥。而且在如今的信息时代,学生毕业走入社会后,其会接触到很多就业、创业、择业方面的信息。与相对闭塞的校园生活相比,其更愿意去选择和尝试。一旦接触到自己喜欢或条件优越的其他用人单位或发展机遇,其自然会毫无顾虑的选择违反就业协议。
学生违反就业协议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就需要明确就业协议的所属类别。我们在这里不去花较大篇幅去介绍过程和理据,我们的结论是就业协议应更倾向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劳动合同是在用工的基础上明确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就业协议却仅仅是规范和约束双方的就业意向,不涉及具体劳动权利和义务。学生工作后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由双方在学生正式上岗后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既然就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学生违反了就业协议,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种类,双方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例如双方在就业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学生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用人单位可就其经济损失主张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经济损失仅限于用人单位因学生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例如重新招聘人员所支出的经济成本,广告费、租赁费、招待费、交通费、培训费,等等。(作者: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