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10月20日,原告吴立香在被告聚海盛世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期间被告支付了工资13961.54元,仍欠付工资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支付拖欠工资。
大亚湾区劳务纠纷律师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给清洁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在原告提供了清洁义务后应按时向其支付工资。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民初2**4号
原告:吴立香,女,汉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惠州市聚海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海盛世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266号德丰公馆504-509室。
法定代表人:覃勇。
原告吴立香诉被告聚海盛世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银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立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聚海盛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立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2月9日至10月20日工资差额1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为保洁员,双方约定工资3000元,原告在2017年2月9日至10月20日工作期间,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24961.5元,但被告仅支付13961.5元,差额11000元。
被告聚海盛世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10月20日,原告吴立香在被告聚海盛世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期间被告支付了工资13961.54元,仍欠付工资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支付拖欠工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通知、工资明细(银行转账记录)以及本院调取的被告的银行开户信息、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明细、银行转账记录及本院电话询问被告法定代表人覃勇,覃勇也确认欠付事实,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聚海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立香支付工资1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惠州市聚海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径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薛银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