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深圳市XX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XX大厦X层B、C、D座D-011房,法定代表人:孙X明。
被答辩人:王XX,男,汉族,。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起的惠湾劳人仲案字[2014]26X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没有承接被答辩人所称的工程项目。
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存在应以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工作服、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凭证予以参考证实。另一方面,须以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中接受全面管理,进行综合评判。本案中,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实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请求确认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仲裁庭对其请求应依法驳回。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深圳市XX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