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质变更劳动合同可视同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惠阳劳动争议律师: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被告未与原告协商调换其工作岗位,尽管被告主张其原告在调换岗位后工资待遇没有变化,但被告提交的品质部组织架构图,原告不认可;而该证据不能证明QC组长的工资待遇与QE工程师待遇基本一致;且被告提交的工资表显示,QC组长的工资待遇低于QE工程师工资待遇,故原告以被告未与其协商降职调换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原告工作年限及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为7152.6元(4768.4元/月×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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