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工伤律师: 工伤发生前有旧伤仍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本案案情:第三人李海云于2013年11月入职原告博罗县福田镇司徒金城五金制品厂,任操作工,原告没有依法为第三人建立工伤保险关系。2013年11月28日第三人摔伤,第二天即11月29日到博罗县福田镇卫生院就医检查,经福田镇卫生院X光系统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考虑左股骨大转子少许分离性骨折。第三人于2013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向原告请假并告知病假原因,2013年11月30日第三人回原告工厂上班一个多小时。2013年12月4日第三人回原告工厂上班工作至9时左右,在磨光部搬运货物时,脚未踩稳,身体下蹲后不能站立,被送至广东医学院附属石龙博爱医院治疗,经诊断:左股骨颈骨折。第三人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4年6月5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第三人此次受到的人身伤害属于工伤。原告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博罗人社工伤认字(2014)第0448号工伤认定决定,依法不予认定工伤。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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