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办事对象: 职工、用人单位、职工近亲属、工会;
主管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受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组织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受理地点: 广州教育路88号综合服务大厅7号窗口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3352256,监督电话:020-83354699
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期限: 60个自然日。
收费标准: 粤价函〔2010〕999号
邮寄地址: 广州市教育路8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厅7号窗口
邮政编码: 510030
 
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省人大第69号公告);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鉴委[2006]1号)
办理条件: 1、已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或病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广东省各统筹地区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职工近亲属提出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3、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且符合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所需材料: (一)首次伤残鉴定提交资料:
1、填写《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gd.hrss.gov.cn下载);
2、被鉴定人近期免冠大1寸照片一张;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与工伤有关的原始和近三个月内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复印件;
6、与工伤有关的受伤时和近三个月内的检查报告复印件(如X光报告、B超报告、肝功能、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7、申请辅助器具装配,需提供辅助器具装配机构意见。
(二)各地市到省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除首次伤残鉴定提交的1—6项资料外,还需分别当面提交下列资料:
职工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结论签收时间证明材料;如果已申请复查,需提供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结论签收时间证明材料。
(三)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交资料:
1、填写《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d.hrss.gov.cn下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要求男性达到50周岁,女性达到45周岁);
3、被鉴定人近期免冠大1寸照片一张;
4、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的职工连续工龄核定表或养老保险对账单(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申请退休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5、原始和近三个月内相关诊疗病历原件和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6、原始和近三个月内相关的检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如肝功能、B超、血像、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四)旧伤复发鉴定提交资料:
1、填写《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d.hrss.gov.cn下载);
2、被鉴定人近期免冠大1寸照片一张;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参保对账单);
5、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与工伤有关的原始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复印件;
7、相关的检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如X光报告、B超报告、肝功能、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8、与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存续劳动关系的证明;
9、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注:提交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个人申请的须签名,单位申请的需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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