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提成工资劳动者举证责任较高

    惠阳劳动争议律师团队认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归纳争议焦点正确,举证责任分配合理。是份不错的判决书。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约定业务提成,也无规章制度的相应规定;且原告提交的销售订单的证据,是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被告的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底薪)为1130元,每月工资,包括底薪、加班加点、职务津贴和其他补贴等项目不低于6000元,具体工资结构见工资条;被告为原告提供福利待遇,福利待遇的相关项目不作为计算加班费等的基数。虽然原告有加班,但根据合同的约定,其每月工资6000元包含了加班工资,且原告在离职后办理资料移交手续时书面声明已与被告结清工资。原被告约定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且每月6000元工资折算后不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从而对原告请求按每月6000元为基数再计算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虽不认可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劳动合同最后一页的签名和指纹予以认可,原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被告所提交的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原告入职当天已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请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原告提出是被告强迫其离职,但未举证证明,而被告提交的由原告书写的离职申请书证实是原告主动申请离职,原告举证不能,根据证据规则,应承担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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