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市属各劳务派遣公司(分公司)、各用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指导和帮助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依法制定调整用工方案,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29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用工单位依法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设定了过渡期,要求用工单位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其用工总量的10%规定比例。目前过渡期仅剩三个月时间,请各用工单位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地实际制定劳务派遣调整用工工作方案,落实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
二、各劳务派遣公司与各用工单位共同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分流、安置工作。各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要有序地做好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工作,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避免矛盾纠纷升级缴化。
三、按时报送《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表》(附件1)
市属各劳务派遣公司(分公司)、各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表》(附件1)的要求,在2016年劳务派遣年审时,即2016年3月31日前报送《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表》。
联 系 人:朱惠颖
联系电话:2789352
电子邮箱:hzldgx@126.com
附件1:
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分公司)
用工单位名称 |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 用工单位 总人数(人) |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人) | 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人数(人) | 劳务派遣工 用工比例 (%) |
超比例用工有无调整用工方案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备注:1、此表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劳务派遣年审时一并同年审资料上报。
2、用工单位如存在超比例用工,调整用工方案请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