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已超时效的未定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惠州中院不予支持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惠州市柑*人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岸分公司(以下简称“柑*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13民终7**6号】中,关于未定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杨*升于2017年8月30日入职柑*人分公司,双方于2019年4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柑*人分公司应当支付杨*升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期间为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杨*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为2019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柑*人分公司提起时效抗辩,部分理由成立,杨*升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时效,杨*升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杨*升的月平均工资5000元/月提出异议,故柑*人分公司应支付杨*升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5000元/月×5个月)。柑*人分公司上诉主张杨*升的二倍工资差额已全部超过仲裁时效、无须支付杨*升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3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柑*人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岸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湫,男,199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5**811,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之二,公民身份号码441**814,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升,男,1984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41**412。

上诉人惠州市柑*人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岸分公司(以下简称“柑*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柑*人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升负担。

杨*升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意见,不影响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杨*升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2.柑*人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杨*升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杨*升于2017年8月30日入职柑*人分公司,双方于2019年4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柑*人分公司应当支付杨*升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期间为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杨*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为2019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柑*人分公司提起时效抗辩,部分理由成立,杨*升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时效,杨*升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杨*升的月平均工资5000元/月提出异议,故柑*人分公司应支付杨*升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5000元/月×5个月)。柑*人分公司上诉主张杨*升的二倍工资差额已全部超过仲裁时效、无须支付杨*升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柑*人分公司安排杨*升在春节以外的其他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了节假日加班工资,故柑*人分公司应向杨*升支付2017年8月30日2019年4月20日期间除春节之外共计14天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原审法院判决柑*人分公司应向杨*升支付6160.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惠州市柑*人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岸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免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莉娜

审判员  冯思华

审判员  张佳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钟润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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