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同*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云,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洲,男,1987年3月5日出生,布依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
原审被告:惠州同**微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小铁村大****iv>
法定代表人:王*璇。
上诉人惠州同*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洲、原审被告惠州同**微控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同*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自愿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审查并核准。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同*信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惠州同*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免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娟
审判员 冯思华
审判员 丁晓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