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就退休前的事宜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在退休后一年内提起仲裁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从2006年6月20日至2018年1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0条:“退休人员就退休前的事宜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从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上诉人自2016年12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自2018年7月2日方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当。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民终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女,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渠县,

委托代理人:钟*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正*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培,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英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正*科电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英上诉请求: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2006年6月20日至2018年1月25日)。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虽确认上诉人在2006年2月20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以上诉人提出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实属不妥,应予以纠正。首先,上诉人从2006年2月20日入职被上诉人处工作至2018年1月24日被其辞退为止相关事实在庭审中已得到被上诉人的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惠州市《劳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合同期限约定从2016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止。其次,上诉人从2006年入职起连续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注意不是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规定,但这并不等于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丧失了作为劳动者的条件;丧失了作为劳动合同主体并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得待遇的条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规定:一、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二、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三、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其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凡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工作,其工作的内容或许与退休前一致,但是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了改变,双方即为劳务关系,不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但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如果继续在企业工作,其与用人单位所形成的还是劳动关系。如前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结合解释三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没有终止。最后,上诉人认为: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不是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条件。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且从2006年2月20日一直存续到2018年1月24日被被上诉人解雇为止,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之情形,何来已超过诉讼时效之说呢?因此,本案上诉人虽已达退休年龄,但被上诉人仍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已然形成劳动关系。综上,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惠州市正*科电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上诉人出生于1966年12月1日,根据劳工合同发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至2016年12月2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且本案一二审案由都是劳务合同纠纷,且该案在仲裁阶段是不予受理,也认为是劳务合同纠纷。故其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结合本案事实,上诉人直至2018年7月才主张相关的权益,被上诉人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综上,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王*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王*英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2006年2月20日至2018年1月25日);二、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2月20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任清洁工。原告与被告最后一次于2015年12月9日签订《惠州市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2018年1月24日,被告通知原告从第二天开始不用到其处上班了。另查一,在庭审中,被告确认与原告在2006年2月20日到2016年12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自2016年12月2日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2016年12月起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因被告未足年替其购买养老保险,导致其未能享受应有的保险待遇,故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应视为一直存在。另查二,在庭审中,原告称主张违约金5万元的依据是“每个月工资2100元,还有三年工作时间没有到,总共6万多元,现在只主张5万元”。另查三,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8年7月2日作出惠市劳人仲案字【2018】40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理由为: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在2016年12月1日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50周岁,故其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于2016年12月2日终止,之后的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以被告未足年替其购买养老保险,导致其未能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为由,抗辩其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未终止。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原告的该项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确认与被告在2006年2月20日至2018年1月2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确认2006年2月20日至2016年12月2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同时抗辩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0条:“退休人员就退休前的事宜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从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原告自2016年12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自2018年7月2日方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依据是“每个月工资2100元,还有三年工作时间没有到,总共6万多元,现在只主张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因为原告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而终止的,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该合同终止事宜上存在过错。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英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从2006年6月20日至2018年1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0条:“退休人员就退休前的事宜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从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上诉人自2016年12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自2018年7月2日方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英的上诉意见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王*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志文

审判员  于海砚

审判员  胡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黄慧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